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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档案工作

发布时间: 2015-03-16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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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市试点乡(镇)、村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档案服务,更好地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进一步稳定农村社会基本秩序。日前,沈阳市下发《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档案工作的通知》,对全市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做出统一部署,提出相关要求:

  一、提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农委、省档案局转发的《农业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切实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对确权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对确权工作的总体部署,实现档案工作与主体工作“四同步”。

  二、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的责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明确在各自分管范围内文件材料的归档任务,做到责任到人。各区、县(市)要落实好确权档案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确权档案目录清晰、装具规范、标准统一,符合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进馆要求,保证确权档案的实体与信息安全。切实加强与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业务方面的支持。

  三、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业务的指导。各区、县(市)档案局要加大对确权档案工作的指导力度,重点加强对不同层面试点单位确权登记颁证中文件材料的形成范围、档案规范化整理标准的指导。会同本地区确权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档案督查工作。加强确权档案工作的业务培训工作,为确权档案顺利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明晰县区、乡镇、村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整理标准。综合管理类档案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标准进行整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类档案以照“一户一卷”、“一案一卷”的方式,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标准进行整理;特殊载体类档案按照相关业务标准进行整理。

  五、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移交进馆工作。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验收合格的承包地确权档案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区、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以农户为单位形成的“一户一卷”确权登记档案一并移交。档案的进馆工作由各区、县(市)农经部门负责组织。

  各区、县(市)档案局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注意积累本地区有代表性、典型的工作经验,为下一步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沈阳市档案局 王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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