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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过程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发布时间: 2008-06-26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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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99年初开始,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征求对《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2000年11月首次形成了《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在全国档案系统征求意见。期间,在北京召开了三次专题研讨会(第一次是部分北京市直机关,第二次是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第三次是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多次到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北京市直机关和基层单位调研。从反馈意见和调研情况来看,各级档案部门对《规定》的修改大多持赞同态度,即赞成将1987年颁布的《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不归档范围》合成一个文件;将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保管期限为定期的要采用标时法;将原有条款细化,充实新领域的文件材料;将各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由原先的备案制改为审批制等。在《规定》制定的过程中,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在于如何对定期保管的档案进行标时划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将定期划分为5年、15年、30年、50年四个档次,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将定期划分为10年、20年、30年三个档次。对这两种标时划分方案,反馈意见认为比较繁琐,不太符合机关档案工作中人少事多的实际,也不利于档案的整理和管理。经广泛调研和深入讨论,将定期保管档案的时限确定为10年、30年,解决了修订工作中的关键问题。2006年9月19日,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8日,以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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