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档【2008】5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推进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服务,省档案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范围内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活动。
一、认定标准
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执行。
二、适用范围
全省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心)。
三、等级划分
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共分三级。考评采用百分制记分形式。等级得分标准为:总分达95分(含95分)以上为省一级;90—94分为省二级;85—89分为省三级。
四、认定原则
1、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采取自愿申报、逐级升级的原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档案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档案局,分别建立省、市两级认定小组。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省级认定,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省一级认定,以及各市第一家申报省级认定的,须经当地档案部门初审同意,由省档案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心)申报省二、三级认定,须由当地档案局初审同意,经省档案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委托有关市档案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认定。
2、首次申报省级认定一般从省三级开始,对确实具备越级申报条件的单位,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档案局同意,可以直接申报省二级。各单位达省二、三级标准后,原则上须经一年以上的巩固提高方可申报升级。
3、首次申报上等级的前提条件是达到当地档案局的档案管理达标一级标准,或被当地档案局上级主管部门评为先进综合档案室。
五、认定方法和审批程序
1、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心)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档案局上报当年的认定计划,并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等级申报表》(见附件2),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以及当地档案局提交申报表及申请报告。
2、认定时,先听取申请单位档案工作情况和目标管理自查打分情况汇报,再接受认定组人员的现场检查,认定组评议通过后,其申报表材料连同申报单位的汇总材料装订成册,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各一份备案。
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每年以通报形式公布被批准的省级认定单位。认定证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制定并颁发。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省档案局(馆)业务指导处负责。
4、通过认定的单位,认定小组可随时进行抽查,对档案工作水平下降、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单位,责令限期(一般3—6个月)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吊销原等级证书。
六、认定证书的作用
1、各单位应按《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对获得证书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2、证书可作为对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考核评比的条件之一(加分)。
3、证书可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评先评优和评聘职称的依据之一。
200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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