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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与1987年颁发的两个业务文件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发布时间: 2008-06-26 16:31:00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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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与1987年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相比,不仅形式有所变化,而且内容有较大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规定》将1987年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合二为一。《规定》中的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实际上既是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具体划分,也是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具有一表两用的功能。
    (二)改革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方法。将原有的永久”、“长期”、“短期”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改变为“永久”、“定期”。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改变了过去复期为1—15年、长期为16-50年的时段式划分方法,更方便档案部门对到期的定期档案及时地进行鉴定处置,减少保管压力,节省保管空间和人力、物力。
    (三)突出了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在界定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方面体现“以我为主”的思想。比如《规定》指出:“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而在保管期限的划分上,主办单位划分的保管期限明显高于其他联合办理单位,通过相关单位对相同档案划分为不同保管期限,以避免将来档案的重复进馆问题。
    (四)充实了一些文件条款。《规定》的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涉及保管期限界定的条款共84项,与1987年规定的63项保管期限条款相比,增加了21项。在具体内容方面主要充实了如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产权关系、公民权益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与1987年规定相比较,对一些档案的保管期限作了适当调整。比如凡涉及到与公民权益有关的档案,这次绝大多数调整为永久保管,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对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的来文,本机关归档时,其档案保管期限有所下调,这也有利于避免将来档案重复进馆问题。
    (六)加大了管理力度,将1987年规定中的“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建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制度,即“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审批制”代替“备案制”,这是一个重要变化,其核心在于要使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机关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一方要严格把关,一方要认真编制,发挥两者的积极性,通过两者有机结合,确保各机关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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