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就有关自身或他人权益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并请求处理的行为。申诉有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上 的申诉之分,两者在申诉人、申诉事项、申诉期限、被申诉人、处理申诉的机关、程序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 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不涉及诉讼的一 切申诉,其范围很广。比如,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处分的申诉;政党、社会团体成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法定程 序和条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
对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不服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本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一)申诉的途径
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对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途径有以下3种:(一)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二)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 (三)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需要注意的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只能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二)申诉的期限
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提出申诉的法定期限有4个:一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不经过复核直接向同 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二是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三是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四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超过这4个法定期限,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就失去了法定的申诉权。设定申诉时限的目的在于促使受处分的人员及时主张权 利,同时避免处分决定机关不必要的工作支出,提高行政效率。
(三)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
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作出 决定的期限分别是:(一)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 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即加上延长时间最长为90日。(三)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复核决定不服 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 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四)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 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 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 违纪行为人对此复核决定不服仍然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同时,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不是受处分人员提出申诉的 必经程序,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可以不经过此复核程序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而不能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四)最终决定权
最终决定包括3种情形:一是再申诉处理决定;二是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三是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复审决定。在有关机关作出上述最终 决定后,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就失去了法定申诉权。当然,这时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仍然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但这时的反映只是一 种信访活动,不具有促使有关机关受理申诉的法律效力;有关机关同样也没有启动申诉程序的义务。
(五)复核、申诉期间处分的效力
复 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这是因为,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申诉是行为人认为处分决定违法或不当,从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 只是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本人的主观认定,处分决定是否违法或不当,还有待于受理申诉的机关重新审查与判断。正因为如此,处分决定在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 法违纪行为人提出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六)申诉的处理
1.维持处分决定
维持处分决定,是指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认为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予以维持的做法和制度。
2.撤销处分决定
撤销处分决定,是指对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或者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的;或者作出处分决定滥用 职权的情形,由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将原处分决定予以撤销的做法和制度。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即告消灭,即自动无效而且是自始无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申请复核、申诉的机关必须依照管辖权限来行使权力。比如,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就无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监察 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的申诉,可以在其职权范围 内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3.变更处分决定
变更处分决定,是指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或者对违法违 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或者处分不当的情形,由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将原处分决定予以变更的做法和制度。变更处分不是不处分,而 是改变处分的种类,从而使处分决定更符合客观实际,更正确无误。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管辖权限来行使变更 处分的权力。
4.变更处分同撤销处分的区别
变更处分同撤销处分的区别主要是:(1)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原处分即告消失。处分的变 更只是改变了原处分的部分错误内容,原处分决定并没有消失。(2)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还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 作出决定;而处分被变更后,无须另行作出决定。
(七)处分被撤销或者变更后的法律后果
处分被撤销或者变更后,对于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职务、级别、工资福利及名誉等相关问题如何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当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对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对变更后减轻处分的,其在被处分期间所受到的工资福利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当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所受到的处分决定被撤销时,对该行为人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应当恢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恢复到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受到处 分前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并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这里没有规定恢复职务,而是规定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主要是考虑到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职 务实行的是定编定岗,一个职务空缺后,不可能长期空置,会有别人来担任。受处分人处分被撤销后,极少有可能恢复到原处分前本人担任的某一具体职务。比如: 一个原担任处长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的撤职处分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受到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其原处长的职务如果有空位的话,也应当恢复,如果已 任命其他人担任了该岗位处长的职务,则可以安排其担任其他岗位处长的职务。对其在被处分期间所受到的工资福利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同时,被撤销处分的,还 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宣布,以恢复其名誉。这里的“适当范围内”,是指在已经知悉给予其处分并可能会对受处分人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的范围内,而不能 仅限于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所在单位及对受处分的人员负有考察、奖惩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对于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处分决定 已经向全社会公布,那么对其恢复名誉的范围也应当是全社会,即也应当向全社会公布原处分决定已经被撤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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