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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证》申领

发布时间: 2007-11-22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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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范围

    根据《宁波市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均应申请取得《档案证》,方可从事档案工作。

(二)申领条件

    1.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工作、忠于职守、遵守档案法规。
    2.在档案工作岗位从事档案工作,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档案证》:
    (1)具有档案管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2)具有档案大中专学历或取得档案大中专专业证书的;
    (3)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且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
    (4)未达到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从事档案岗位工作10年以上,有一定实践经验,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的。

(三)申领程序

    1.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领取《档案证申报表》一式3或4份,并如实填写。
    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将申报表及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档案培训结业证书(均需原件)和1 寸免冠照片1张上报单位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查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统一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直属单位、开发区(保税区)及驻甬单位报市档案局审批;各县(市)、区由当地档案局审批,并报市档案局备案。     4.市档案局每年5月份、10月份两次集中办理审核发证。

(四)《档案证》管理

    1.档案人员取得《档案证》5年内,应接受档案继续教育培训,否则《档案证》自行失效。
    2.档案人员调动工作,应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签证手续。
    3.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证》的验证工作自发证的次年起执行,每5年验证一次。

(五)证书费用

    经市物价局甬价费[1998]599号核准,每本收取工本费10元,并开具收据。

(六)承办部门

    市档案局法规宣教部,电话:5612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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