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工作规则
监督措施与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 2005-08-31    访问次数: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一)监督措施

    1.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市档案局有关政务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2.实行首问责任制。规定到市档案局办事、电话咨询有关档案政策等,第一个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对提出的询问进行解答或者帮助找到相关人员,给服务对象一个满意的答复。
    3.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责任处室。
    4.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务活动中违法、违规和违诺行为,可向市档案局办公室投诉,电话87186999;对发生在本市的档案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市档案局法规宣教部举报,电话87186991。

(二)处罚办法

    1.对市档案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务活动中,有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的,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扣发奖金、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
    2.违反党纪政纪的,根据党纪政纪相应条款作出处理;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上一篇: 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
下一篇: 宁波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咨询服务试行办法
 附件列表:
 相关文档:
Copyright © 2000-2017 nbdaj.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使用IE6及以上版本浏览器,1024*768分辨率
宁波档案局主办 宁波档案局技术处承办
浙ICP备05066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