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物 价 局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甬 价 费[1994]278号
甬财预二[1994]846号
关于同意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
市档案局:
你局《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请示》(甬档[1994]11号)文收悉。鉴于近年来各项费用支出增加,致使现行收费标准偏低。对此经研究同意调整你馆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凡是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实行有偿服务;但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的,除复制工本费外,均实行无偿服务。
二、利用档案收费项目包括档案查阅费、档案保护费、复制费、证明费以及代办服务费。
(一)档案查阅费:
1、查阅解放前的档案、资料,每卷(册)调整为2元;
2、查阅解决后的档案、资料,每卷(册)为1元;
(二)档案保护费:
利用一般档案进行复印、照像等,需交纳档案保护费。
1、明清(含明清)以前的一般档案(价值珍贵的除外),每页调整为0.50元;
2、民国时期档案每页调整为0.30元;
3、革命历史档案每页调整为0.60元;
4、建国后档案每页调整为0.20元;
对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复制保护费收费标准可按同时期档案收费的3-5倍收取。
(三)、证明费:
1、出具学历、工龄等证明,每份收费调整为10元;
2、出具房、地、财产等证明,每份收费调整为30—400元。
(四)、复制费:
1、复印费调整为B5或16K每页0.30元,A4每页0.40元,B4或8K每页0.60元,A3每页0.80元。
2、需要照像并到照相馆代为冲印,加印(包括扩印)等照片,除规定支付实际支出成本外,还需支付每次劳务费5元。
(五)、代办服务费:
利用者不能直接查阅档案(一般为信函索取)的,由你馆代查并提供一定数量有价值、真实可靠的材料(同时出具证明),除每人(件)次收代办服务费10元外,另加收邮资费及上述规定收费。
三、本批复于1994年12月20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档案馆收费也按本规定办理。你馆在收费前,须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统一纳入财务部门管理。
宁 波 市 物 价 局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
抄送:市府办、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档案局、市物检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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